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5]82号)的规定,国税发[1994]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,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,个人因公在城区、郊区工作,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,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,根据实际误餐顿数,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。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、津贴,应当并入当月工资、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。所以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,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不征个人所得税。具体征免税事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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