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市州、省直管市、林区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局内各单位:
现将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8〕68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抓好落实。
一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
做好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“三定”规定落实到位前改革过渡期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,对于稳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意义重大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,主动作为,认真做好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衔接工作,确保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,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获得感。
二、细化相关业务事项
(一)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。新税务机构挂牌前,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,做好相关准备工作,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类证书、文书、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、局轨、字轨和编号。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种类、使用和管理,新税务机构挂牌后,全省办税服务厅原则上统一使用“税收业务专用章”、“征税专用章”、“行政许可专用章”,原国税、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。
(二)关于纳税人户籍管理。新税务机构要加强原国税、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比对工作,确保同一纳税人状态一致。同时,做好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与信息确认工作。
(三)关于风险统筹。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统筹,做到税源统一分析、任务统一发布、风险统一应对、结果统一反馈、绩效统一考评。挂牌前,原国税、地税机关要开展风险任务清理,对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、尚未完结的风险应对任务,双方要相互交换共享风险任务信息,并加快进度,尽可能在挂牌前应对完结。挂牌后,仍未完结的风险应对任务,由新的税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,并将风险应对税务机关变化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。风险应对完结后,由新税务机构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分别录入原国税、地税机关核心征管决策二包风险管理系统。
(四)关于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。原国税、地税稽查机构要共同开展未结案件处理工作,整理各自已立案但尚未出具决定性文书的未结案件清册,交换核对案件信息,清分双方未结案件,抓紧时间办结。
原国税、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,挂牌后其职权由不同税务稽查机构承继的,确定一个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处理,原则上不重新检查(未审理完毕需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除外)。原国税、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,一方已经送达决定性文书的,一般无需进行案件合并。对尚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案件,由新税务稽查机构进行后续处理;对已经送达决定性文书的案件,如尚未执行完毕,则由新税务稽查机构继续执行。
原国税、地税稽查机构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,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,不重新检查,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。
新税务稽查机构及时制作并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向在办案件的被查对象告知执法主体变更等事项,通知被查对象配合后续执法事项。对纳税担保、税收保全、强制执行的当事人,新税务稽查机构及时制作并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执法主体变更等事项。
(五)关于执法标准。严格执行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)和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》(bet36备用网址365.tv公告2015年第1号),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。对情节复杂、争议较大、处罚较重、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,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。
(六)关于委托代征。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,统一原国税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限期、限额结报标准。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规定,向原签订协议税务机关的承继机关办理代征税款结报手续。
(七)关于会统核算。在原有报表制度不变的情况下,由原省国税机关负责制作新的会统报表、自贸区报表、武汉城市圈报表、襄荆宜城市带群报表、税政报表,原省地税机关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报表数据,原省国税机关汇总后报送新税务机构报表。
(八)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。按照《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5〕181号)有关规定,使用新税务机构名称,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。
(九)关于税收票证管理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,调剂使用现有税收票证存量,确定新版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和需求计划。做好新旧版税收票证及专用章戳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戳衔接的整体统筹、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章戳同步调整等工作,确保各级税务机关旧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有序收缴、新版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期启用。
(十)关于发票管理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存量发票进行清理摸底,做好发票的存量调剂与2019年用票计划测算工作。要做好冠名发票纳税人的宣传工作,确保其新旧发票使用衔接到位。全省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,省税务局在启用前将予以公告。
(十一)关于实名办税。省税务局已于近日下发了《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),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实名办税工作。对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,各地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、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,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。
(十二)关于限时审批。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,落实分类审批、流程控制、“一窗式办理”、AB岗等措施,优化审批服务,对承接的原国税、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,确保所有审批事项“零超时”。认真落实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》(税总发〔2015〕142号),持续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。
三、明确任务职责分工
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总体工作要求,结合实际细化分解了改革任务,制定了责任清单,明确了时间表、路线图,并组建了由各牵头责任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团队,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。各地税务机关要比照省税务局做法,进一步明确职责,细化分工,组建专门工作团队,扎实有效开展工作,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。
附件:湖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任务清单.xls
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
2018年6月22日